為規範公務外出管理秩序,確保平安、高效,特製定本辦法。
一、對象:本部正式在編教職工。
二、事項:是指因部內公務處理需赴校外的活動。公務外出事項包括赴外參加會議、學術交流、課程調研、教學研討、實踐活動、課題前期調研、請示彙報、送取材料及相關部辦公務活動。凡經學院審批的培訓、進修、會議及已立項的科研教改課題研究不列入部務公務外出項目。
三、審批備案:本部教職工因公外出,需事先請示分管部領導批準,並詳細填寫《公務外出登記簿》,返回後進行返程登記,予以備案。
四、出行方式:經批準的公務外出,可采取自駕汽車、出租汽車、公交汽車方式。
五、要求:公務外出必須在正常工作日內,即行即辦,直達直返,嚴守國家法律法規,確保安全。
六、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。
附:《公務外出登記簿》